生态环保法律普及小常识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四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生活的居民,如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,开展生产或生活活动,管理机构将要求其改正。根据情形的不同,可能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四十三条 若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活动时,未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或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、生态廊道、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依职责予以改正,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若造成生态损害的,须限期修复或执行其他补救措施。若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,将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而在一般控制区内则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希望通过普法宣传,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,共同维护我们的自然遗产。



